不过随后,国家法律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条文固定,正式说明:无论创作人本身是否同意,任何绑定身份证姓名为理由的合约,在法律上皆视为无效合约。
当然了,法律虽然确实出台了这么一项规定,但对于丧心病狂的资本方来说,法律的漏洞实在太多太多,稍微动动脑子,就想出了一条——优先权。
这也是不久前,穆桂英让李青重新签约的新的A级合同里,郑重说明的一条:乙方艺人原创的任何作品,应优先请甲方公司过目。
在甲方公司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乙方艺人的原创作品,方能流入第三方市场。
当时李青看到这一条,直接就把合约甩了出去,返身便夺门而出。
大家都不是傻子,十年合约绑定就已经够霸道的了,竟然还加上这么一条优先权,这是把艺人的所有出路都彻底堵死了。
合同的意思很简单。
要么,你红,名利双收,为自己赚钱,为公司赚钱。
要么,你不红,沦落深渊,彻底消失娱乐圈这个大染缸,十年内将永无翻身的可能。
面对这种自绝活路的合约,李青当然不会签——事实上,他不把合约直接甩在穆桂英这裱子脸上,修养就已经够好的了。
而看到自家艺人硬生生的用七首歌捧红了一个新人歌手,穆桂英心里没有波澜是假的。
但泼出去水,再想收回来就难了,既然没有继续谈判的可能,那就一条路走到黑。
反正李青的合约还有近两年的的约束。
在这个期间,李青本人是不可能签约任何娱乐公司的,除非他有钱赔偿合约里明确指出的一千万违约金。
当然,就连穆桂英自己都不相信,会有哪家公司有魄力为李青拿出一千万,来换取他的两年合约限制。
看着舞台上的鲍芸芸,听着充满感性和爆发力的歌手,穆桂英陷入了思索,片刻后,她忽然道:“赵导,您认为这首歌可以上春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