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安志接着说道:“事实上,除了‘文物国际主义’这个歪理邪说之外,还有其它原因阻碍着我国流失文物的追回……”
诸多文物流出国达成共识,以非法、非道德方式流失的文物,比如在战争中被掠走,以盗掘、走‘私’等方式得以出境,均是追讨的主要对象,所有权不应存在争议。不过,真正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标准始终非常模糊。
有专家称,“善意取得”的情况让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变得复杂起来。每一件文物都有其复杂的经历。它们很可能是几经转手、通过合法途径如在合法正式的‘交’易市场上出售。如今持有流失在外文物的,大多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最初掠夺、盗窃文物的当事者。比如,我们至今对美国多家博物馆中大量的圆明园流失文物没办法。
随着文物纠纷成为不少国家的困扰,确有涉及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这些公约规定,因战争、走‘私’等非法进出口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
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均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大量流失文物的归还得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依据公约追讨流失文物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困难。
一方面,公约的追溯期有限,一般不过5o年,像清朝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掠夺的文物就不在追溯期内。另一方面,条约仅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约束力,只有当事国加入了公约,才能受其约束,而收藏流失文物较多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均非缔约国。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均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大量流失文物的归还得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依据公约追讨流失文物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困难。
一方面,公约的追溯期有限,一般不过5o年,像清朝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掠夺的文物就不在追溯期内。另一方面,条约仅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约束力,只有当事国加入了公约,才能受其约束,而收藏流失文物较多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均非缔约国。
了解了这些困难点,孟子涛当即问道:“师傅,国家是不是准备行动,讨回这些流失文物了?”
(2o/62)
<div class="adread"><script>show_read();</script></div>
<div align="center"><script src="/Ads/txtend.js"></script></div>
</div>
手机用户请浏览 <a href="http://m.bqg8.cc" target="_blank">http://m.bqg8.cc</a>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书架与电脑版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