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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风云 5、法、术、势

法制是针对人治或**而言的,但两者却并不抵触。法制也不一定就代表文明和进步!有时候它比人治还要可恶。

中国农业文明的生态,决定了农民分散在土地上耕种,他们没有能力去抗拒自然灾害或外来的屠杀,必须乞求由国家或国王来保护,这正是几千年来中国**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它完全不同于西方近现代的商业契约型的社会基础。

为什麽先秦的“法制”先在韩国和秦国开花结果呢?韩国的情况是:君主暗弱、大权旁落,人治搞不成!秦国的情况是:处于民族融合地区,民风太粗犷野蛮、文明教化施行的效果还不如杀头管事,况且秦国国君急于使国家强大起来,驱使民众去战场上卖命,所以也只能依靠所谓法制。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先秦所谓“法制”产生的基础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并不是代表什么文明进步!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这里这个“法”字是动词,是效法、学习的意思。人类要效法大地,大地则依法于天,这里的“天”,是指有形的太阳系统的自然物理的天,也就是天文学上的天体之天,它不是抽象的概念。地依法于天,天则要效法道,以道为其运行的依归。道呢?就是自然的规律。

人治的缺陷就是没准:若赶上个所谓“明君”,国家发展就一日千里。赶上个昏聩的,就一泻千里。赶上个包青天,就是百姓之福。若是赶上个贪赃枉法的判官或“葫芦僧”,那就是祸了。

法制的缺陷也不少:

1)法律是人制定的,它首先要维护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依靠它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上是一场春梦!法律的下面还有规章,比如《劳教办法》、《城管条例》等等,那本不是法,可是执行起来比法律还“带劲”!

2)法律的执行效果很难说。打官司费用太高,人家还不一定受理。受理了判决还不一定公正,公正的判决还不一定能执行,执行了也许耗费原告一生,这里面的玄机太多了!

3)法律既然是条文,就有漏洞。于是有人就去钻营,为各种罪行竭力去掩饰。现代的一些律师为了钱,不惜把杀人犯说的无辜可怜,倒成了被害人的不是。不惜把欠账的老赖说的理直气壮,倒是债权人一无是处。还有人甚至利用法律缺陷,设置圈套去诱人上钩。现代竟连老祖宗最基本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铁律,也往往不去遵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