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边的男子闻言皱了皱眉:“好好的一张照片,多加的那些标识和名称,可是‘挺’碍眼的,而且,你们这里的照片虽说拍的好,但价格可也不低,现在什么东西都讲究一个服务,你们这样做实在太不尊重我们了吧?”
旁边的工作人员连忙解释道:“不不不,王先生您搞错了,我们印影楼的名字,会事先说明的。”
就听那年轻人接着说道:“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前有明确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的义务,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则达成合同的要约,这样就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所以,商家应该是先告知消费者在照片上印标识和名称这一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以制作。”
这种行为产生了无费用的广告效应,商家在消费者的照片上印上自家的标识和名称,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由于照片涉及到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必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虽然影楼拥有著作权,但是也不能任意用作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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