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关灯 护眼
加入书架

腹黑三无少女日记 第94章 邓叔叔跑路的原因

“杀伤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汉字语言规范问题是“**”乱象问题的根源之一

我们国家对于语言词汇的法律规范还尚处于空白,不象英国等国家,对于一些特定词汇有特定的法律责任的应用。\\www。qВ5、c0m\

如果你在国外的报纸上刊登,一个玩具枪可以在5米外穿透三层报纸,因此具有“巨大杀伤力”“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那么你就等着上法庭受审,告你的有可能是玩具枪厂商,也可能是任何看报纸的人。

但是这种新闻刊登在我国的报纸上,就会有很多人信以为真,认为确实“具有对社会重大危害”。

国际惯例上,对于“杀伤力”的通常标准,对于微型飞行物体来说,微型飞行物体直接侵彻入人体除了眼睛以外的皮肤内,才算得上是具备致伤致残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用“具有杀伤力”这个词汇来描述该微型飞行物体的效能。

一般来说,对于玩具枪发射的6毫米口径塑料球,需要射入人体皮肤的动能要7焦耳以上,我们调查了扶桑国还有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以及欧洲几个国家的法律,均都以焦耳来作为玩具枪是否威力超标的依据,比如扶桑为0.9焦耳,香港为2焦耳,这些都作为一个法定依据写入正规的法律正文中,成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目前我国没有新闻法,因此新闻报导中,涉及玩具枪的描述五花八门。

例如【北国新闻网】**年7月5日发表的《****暗战调查:改装后可百米外射穿3合板》,其标题所论述的,按照物理学公式粗略推算,估计至少出口动能也要达到50多焦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