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
其实,在我国,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
由此可见,延续香火,女儿也可以的。
只要家族有势力,招聘一个男性包身养老工就行了。
如果引进这个制度的话,相信这个国家的【重男轻女】的现象会大为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