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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路 第四百零六章 公安系统改革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

***:稍后修改下。有同志肯说这一章会有很多资料。但是大家不知道尽欢找这些资料的时间不止写5000字了,为什么还出力不讨好?大家觉得这些东西如果再0年代实行会怎么样?我们国家会怎么样?这就是尽欢一个美好的yy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