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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金手指 第91章 失忆的好处

就是这样一套完整齐备的《唐律》,在甄乾看来依然是漏洞百出,对先知先觉的甄乾失去了约束力,肆意的践踏规避。

唐初的农业税制以租庸调制为核心,配套以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此时的农业税是名义上的田税、实质上的人头税。唐中期安史之乱后,户籍制度“崩溃”,农业税进行了两税法改革,转向地税和户税。

唐朝延续了唐之前的均田制,于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此时的均田制有以下特征: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授田(除寡妇外);永业田可以继承,口分田则神似之后归还国家所有;一般来说,工商业者不受田,但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则有所放松;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也可以买卖(如前往外乡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长,棉三两;每丁每年服役20天,可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若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在租庸调之外,唐朝还有两种资产税:户税---将天下之民按占有资产量(主要是土地)分为九等,分等级征户税,多则多征;地税---征收对象一度在田亩和丁户之间徘徊。户税和地税在一定程度上对租庸调制的贫富无差的缺点弃了一定的弥补作用。此时,均田制、户籍制和租调制三位一体,国家授田的土地制度仍然存在,土地被登记在户籍上。

此时的租调税制尽管指向土地,但在均田制下,赋税是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土地平均分配为基础,从而在实际征收中的征税对象不取决于是否分到土地,而是人丁的差别——因此,租调税制仅仅是名义上的田税,实际已经转化为丁税形式。不过,义仓地税的设置却是使“履亩而税”部分得到实践,并为安史之乱之后的税制改革和两税中田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买下了“伏笔”。

采用粪肥之后,亩产增加的同时,每年缴纳的赋税并没有增加,仙台村的农户、佃户手里的余粮也增加了,自然对甄乾感恩戴德。

甄乾这是在邀买人心,“田氏取齐”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大斗进、小斗出,笼络了齐国的人心,篡夺齐国百年基业。

八年的安史之乱、百年的藩镇割据并非动摇大唐的民心所向,奸臣把持朝政、宦官废立皇帝给人留下的是无尽的叹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存在百姓的记忆之中,无数次魂牵梦绕泪湿衣襟依然不怨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