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李叔叔不懂啥叫消费税,我就向他解释:“所谓的消费税,必须是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就比如镜子,金银制品、古玩等高档奢侈品,这些东西,并不是百姓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物品,我大唐就可以对产品进行征税,但是这个税,是向消费者进行征收,其目的......”
李叔叔哪里能不明白我的意思,顿时笑了起来:“你这小子,忒坏,怕是我大唐那些个有钱人家,都要气的吐血了吧?”
“岳父大人,其实这税也并不算高,咱们其中的物件,又能加以区分为哪些是高利润的消费品,哪些是中等利润,从中加以区别,区别对待,但是税率同样要保证适宜于每一种产品,至少不能让商品无法交易流通。”我至少知道,卖不出去的东西,就不能称之为商品。所以,既要让国家从中获利,但是又不能让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过于尖锐,这个,就需要经过精密详实的计算和统计。
另外,关于这些高利润的奢侈品的消费税,大唐也应该根据产品价值的变化,进行调整。
农民的税赋必须是每年两次收缴,但是农民不再需要负担其他的任何费用和劳役。这一条让李叔叔和我之间产生了争执,李叔叔认为,国家让农民做劳役,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既是为国家,同样也是为了百姓自己。
但我并不这样认为,官吏的阳奉阳违,劳役私用,又或者肆意延长劳役期,再加上一旦监察系统的不作为,绝对会导致一系列可怕的后果,另外,大唐如今使用的战俘劳工,正是大唐劳役的替代品,使用他们为大唐搞建设,既不需要担心误不误农时,也不需要支付他们线帛和食物。
另外,我向李叔叔苦口婆心地解释了以雇佣制替代劳役制的好处,虽然雇佣制下,大唐会多消耗一部份的国家税赋收入,但是使用雇佣制至少能杜绝掉劳役给国家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带来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