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对公务员的差旅费、接待费进行了重拳整治。按照路途的远近和实际通行状况划分了不同的等级,并且规定了往返时间。
其实唐朝对于官员的差旅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一品大员可以享受驿站的八匹驿马,而七品则只能享用两匹再比如官员在沿途驿舍停留的,不能超过三天,且官府只报销官员一人的食宿费用,其家人等随行人员需自费,否则冒用者将以盗窃罪论处。
据唐六典记载,凡所谓因公出差的,必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符券”,才能享受公费差旅的种种便利。且有单程与往返程之分,驿舍及关口必须严格查验,核对持有者的相关信息。丢失符券,是要获罪的,而如果胆敢伪造,则一律处以死刑。
所以说唐朝对“公车私用”等薅羊毛现象是高压零容忍的。然而到了唐末,乱象丛生,制度法规变成了一纸空文,因公出差的竟然“逾年涉岁,未闻归阙”。
朱温登基后,规定今后去往两浙、两广、福建、安南等地的,限期一个月两湖地区的限期二十日河北、山东的,限期十日其余近途不得超过三、五日。要求“日行两驿”,原则上每天必须走60里路程。如果遇到疾病、或自然灾害导致耽误行期的,必须由当地政府出具公文奏报朝廷。
5,整顿社会风气。
导火索是棣州蒲台县的一个普通民女,因父母去世而不胜哀伤,于是“自截两指以祭父母”,用自残的行为表达自己的孝。
在当时,这是非常流行的“壮举”,每当父母去世,孝子孝女们便会“截指割股”,而在此之前,这种行为被官府和民间大力称颂,所在州县都要将此事奏闻朝廷,以表明自己的教化之功,算作当地父母官的一大政绩。这在当时的山东、河北一带最为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