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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祚高门 1061 告群僚书

官员申报财产,这并不是后世人治腐治贪的独创,这种行为或许不是什么常规制度,但很多时候官员或是出于自身的道德要求、或是出于政治上的权衡,也是不乏此类举动。像是最著名的蜀相诸葛亮,便在给蜀后主刘禅的奏书中清清楚楚列明了自己的家产。

中朝以降,包括东晋其实都有几项对官员私产做出约束的诏令,虽然执行力包括收效都堪忧,但由此可见这也并不是一个禁忌话题。

江东中兴,为了稳定人心,吏治上多以宽宏为主,所谓网漏吞舟,对官员的约束可谓宽松到了极点。庾亮包括后继的褚翜,也都因施政过苛而名声不算太好。沈家包括沈哲子在内,都是这种风气的受惠者,最起码在表面上难做指摘。

此前淮南在吏治上,尤其在贪腐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规令设置,尤其是大量临时设置的职任,充斥着一种在位则仕、去位则商的现象。

这既是时代的局限性,也不乏沈哲子的有意纵容,此前他的主要任务,就是尽可能快且多的对这个时代的人力、物力施加以足够影响,筹措出足够北伐的资本。

如果他遵循于常规手段,力争上游之后大力整顿吏治,加强中枢集权、集财能力,且不说江东政局会不会乱,等到积攒出足够实力时再北伐,最起码是赶不上石勒身死、羯国政权动荡这一北伐的黄金时机。

一切的因急就缓,在于权衡,况且沈哲子本身就不是一个私德洁癖的孤高圣人,一切手段在于务实。当他将北伐作为第一要务时,摆在面前的难题就是第一要权、第二要钱,一切行为围绕这两个中心。

眼下北伐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短期内也很难再负荷更高强度的征讨,首要任务自然变成了消化与整合。而且他恰好又成为承制拜授的真正强权方伯,能够将都督府许多因于便宜的构架转作正式的制度,借着这个机会,自然要对内部进行一个大力的整顿。

原本的沈哲子,作为征虏将军、豫州刺史,甚至就连淮南都督府的属官配额都保留下来,但即便如此,府下属官真正具有品秩的还不足百人。其他大量的属官,其实是作为吏首这种临时委任而参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