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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祝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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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三贵就是这般,为了嫁女儿,当年几乎破产。

即便亲家也是寻常农户,但嫁妆不能寒碜,否则要被笑话得抬不起头。他东挪西凑,还卖了一亩薄田,又跟人下海捕捞鲨鱼,总算凑够了八两银子的嫁妆。

幸好,次女和幼女早已溺毙,否则就该轮到常三贵去跳海了。

可惜长子死于海难,次子的脚也瘸了,没法靠娶媳妇把嫁妆收回来。

“三贵,过来搭把手!”工头喊道。

常三贵是仁和县的农户,但那两亩薄地根本不顶事,他只能靠海吃海,以打渔为生。

长子死于海难,次子身患残疾,长女已经嫁人,次女和幼女……尽皆溺毙!

从成化朝开始,南方就流行溺死女婴,其中尤以江西和浙江为最,这同时也是百姓生活最艰难的两个省。

早在成化年间,就有御史奏报朝廷,说浙江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百姓,生下女婴之后往往溺死。皇帝召都察院奏对,都察院官员回答说:“此弊不独这三府,浙江的宁波、绍兴、金华,乃至福建、江西、南直隶皆如此。”

弘治十年,永嘉知县汪循说:“嫁女之家赀妆之具,动至千金,售产倾资,习不为异,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举。”这是把溺死女婴的原因,归结为嫁妆给太高。

“诶,来了!”常三贵快步跑去。

万历年间编的《温州府志》,也说当地虽中产之家,嫁女也必须给足嫁妆,生下女儿多抛弃。

又有记载:“俗嫁女破产,虽富族亦多不举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虽其良族亦率以抢婚为常事。”

这已经不是养不起的问题,而是嫁不起女儿,连富庶之家都选择溺死女婴。

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末,明末思想家陈确的母亲就说:“我生平不做负心事,惟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也难怪咱们前面说的浙江巡按御史唐凤仪,会强行制定浙江男女结婚年龄。男的二十岁,女的十五岁,就必须婚嫁,违者法办。有官府命令,给不出嫁妆的家庭,也能顺利把女儿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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